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依据以下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1.3户外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1.4户外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旁边的环境以及城市文化氛围相协调。
本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与本公司名称、字号和标识不相符,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依照《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中户外广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1)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指用于表明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招牌。
(2)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楼宇名):指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
(1)附属式招牌:指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招牌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招牌。
(2)独立式招牌:指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招牌,包括竖向独立式招牌和横向独立式招牌。
2.3.2户外招牌仅限设置人(或获得授权的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合理位置设置,设置内容仅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公司名称、建(构)筑物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简称。不得含有营业范围、手机号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2.3.3户外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体现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涉及使用地名的,应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
2.4.1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其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2.4.2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地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2.4.3户外招牌的设置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符合道路交互与通行、消防、电气、钢结构、施工安装等各项与安全相关的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
2.4.4户外招牌的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的非易燃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修订版)的规定。当户外招牌所依附的建(构)筑物高度大于50米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2.4.5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制作应向高科技、特色化方向发展,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2.4.6户外招牌的照明设计和设置应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协调,光色运用应与户外招牌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不应影响城市夜景亮化的整体效果,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以达到白天和夜间和谐统一。
2.4.7户外招牌的照明设置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应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司机产生眩光。
2.5.1户外招牌设置的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建(构)筑物以及旁边的环境相协调,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2.5.2同一街道相邻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应整体协调,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原有风貌、轮廓等。
2.5.3同一建(构)筑物相邻门店的户外招牌类型、规格、悬挂位置、出挑位置应统一,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
2.5.4户外招牌底板不宜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作为主色,如建筑立面较好,可采取镂空字体紧贴墙面设置。
2.5.5户外招牌宜采用与建(构)筑物主色调以及造型相呼应或接近的外观并与城市其他构成要素相协调,其材质、色彩宜体现本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特色和湖湘文化特色。
(1)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户外招牌应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展现区域功能和文化特色。位于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区的户外招牌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素的现代样式,展现民间传统文化特色。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固有的门店招牌,应原貌保留。
(2)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户外招牌设置可按照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3)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及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户外招牌设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现场真实的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中华老字号店可设为体现历史背景和文化的传统匾额。连锁经营的店铺可以沿用品牌统一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户外招牌,保持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及周边景观相协调。
(2)利用危房、违反法律建筑以及建(构)筑物顶部凌空部分设置(原则上包括裙房顶部),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3)利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或者遮挡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安全视距;设置后可能会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6)在无内部结构固定的情况下,在玻璃幕墙(包括内透等形式)、玻璃门(窗)、观光电梯内设置。
(8)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和高压电力架、路灯灯杆、变压器配电箱、电杆、通信杆线等专用设施设置。
(2)户外招牌不宜采取在几栋建筑上设置单个或多个文字(图案)来组成整体招牌的形式。
(3)建(构)筑物三层以上的墙体仅能设置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楼宇名),不应设置公司名称招牌(门店招牌)。
(5)在建(构)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若无预留公司名称招牌(门店招牌)位置,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
(6)在建(构)筑物底层无专用室外出入口的、且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构)筑物的,若无预留公司名称招牌(门店招牌)位置,应在出入口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集约式墙面招牌或者集约式落地招牌。
(7)新增临街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立面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统筹规划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征求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公司名称招牌仅限于标明本公司名称、字号和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一致。
(1)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以门楣式招牌为主,可依据建筑外立面真实的情况设置雨棚式招牌、一体式招牌、垂直外挑式招牌、门侧竖式招牌。
(2)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可在窗间墙设置门楣式招牌,也可根据真实的情况统一设置集约式墙面招牌或集约式落地招牌。
(2)同一单位(门店)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单位入口位置设置风格一致、尺寸协调的招牌。
(3)同一单位(门店)有多个专用主要出入口,可在每个专用主要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
(4)集约式墙面招牌原则上只能在建(构)筑物的某一立面设置一处,如因特殊情形需设置多处,总数量不应超过建(构)筑物主要出入口的数量。
(4)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招牌的设置不应破坏构图关系,底板不应覆盖线脚设置;门楣式招牌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5)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招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6)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门楣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应超过圆拱的下缘。
(7)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招牌可以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统一。
(8)招牌文字及标志高度应置于底板居中的位置,文字比例适当,字体的高度不应超过招牌高度的2/3,其字体的具体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
③招牌高度不宜超过1.5米,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2.5米的通行高度,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应超过0.5米。
④对于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应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设置,宽度小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2/3,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旁边的环境、建筑相协调;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米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①应采用镂空字体或轻质结构,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下缘不应低于雨棚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棚四周边线。
②招牌下缘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5米,上缘突出入口构件高度不应大于1米,招牌总高度不宜大于1.5米。
拥有一层或多层营业店面,具有专有临街营业店面入口的商家,可结合店面进行一体化设计,在建(构)筑物三层及以下自身店面营业范围内适当位置设置招牌。
(4)垂直外挑式招牌:指通过构筑设施依附于建(构)物筑外墙面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
①垂直外挑式招牌只允许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设置,应与周边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其外挑距离不应大于1.5米,高度不应大于2.5米,下沿至地面的距离应大于4.5米。
②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米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置1块小型垂直外挑式招牌。其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米,下沿至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厚度不应大于0.3米,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③同一幢建筑上的垂直外挑式招牌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②招牌高度不超过3米,与墙面高度的比值不超过黄金分割线米,厚度不超过0.1米。(6)集约式墙面招牌:指在建筑外墙面以某一个或者若干个区块为单位集中设置的招牌。
米以下的建筑外墙面。②集约式墙面招牌面积不宜大于六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③集约式墙面招牌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整体规划、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④集约式墙面招牌原则上不设置底板,宜采用镂空字体形式,样式鼓励艺术化设计。可采用发光材料设置,灯光照明不得使用外打灯。
(7)集约式落地招牌:指多个公司名称集中设置一处且坐落于地面上的户外招牌。
米的商业街不可以设置集约式落地招牌。②集约式落地招牌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整体规划、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可设为表明本单位或楼宇名称、字号、标识的招牌,作为本单位或本建筑的标识。
(3)在建(构)筑物底层(一层)建筑雨棚之上或者公共出入口上方实体墙面处设置。
在建(构)筑物底层(一层)设置楼宇名的,每个立面的主要出入口最多设置一块;在底层(一层)以上设置楼宇名的,最多设置一块。
建(构)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设置。
(1)建(构)筑物名称招牌可在靠近建(构)筑物实体墙面顶部处设置,字体各边距所依附的墙面的外轮廓线
米,且整体应居左、居右或者居中紧凑设置,确保布局美观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底板。(2)建(构)筑物名称字体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
房产销售中心、汽车品牌专营店、加油(气)站、汽车充电站、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停车场、物流园区、市场,可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招牌。
①竖向独立式招牌牌面不应多于四面。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应大于1.5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应大于
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应大于1米。②竖向独立式招牌最大高度宜符合下表规定:
①横向独立式招牌宜采取景观文化石、镂空字体等形式设置,招牌规格、字体及颜色应与建(构)筑物以及旁边的环境相协调。
4.1.1户外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是户外招牌安全管理责任人,应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测,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设施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维修或者拆除。同时,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安全。
4.1.2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及时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1)基础:基础或被依附外观状况检验测试,钢筋外露及其锈蚀状况检验测试,地脚螺栓或锚固件拧紧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锈蚀状况检验测试,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验测试,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2)构架与连接: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测量,材料截面尺寸测量,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检测,杆件变形检验测试,构架或杆件焊接状况检验测试(对接错位、节点焊缝质量),连接螺栓状况(拧紧程度、防松措施)检测,法兰贴合面间隙状况检测。
(3)面板及围护: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及其固定检查,显示单元固定状况检查。
(5)电气及照明:电气控制箱容量匹配和规范性检查,接地措施和绝缘电阻值检测。
(6)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锈蚀状况检查,电涌保护器(SPD
)状况检查,接地电阻测量。4.2.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户外招牌应进行结构复核:
4.2.4户外招牌结构复核,应以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量的结构实际尺寸及材料截面为依据,对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能力,以及基础的抗倾覆性、地脚螺栓的强度进行复核。
户外招牌安全检测应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能力,基础抗倾覆性及地脚螺栓强度的验算复核结论;对检测分项安全可靠性评定;对设施整体可靠性综合评定结论;报告有效期。
户外招牌整体的结构应每年进行1次防腐保养,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4.2.7户外招牌整体的结构连接节点(焊缝、螺栓)及与墙体锚固节点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1次,发现固定螺栓及木质材料腐烂时,应及时予以修补及更换。4.2.9户外招牌的灯具、电器设施至少每月维护保养1次,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按时换,确保用电安全。
4.2.10户外招牌安全检测分项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2)、《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和《建(构)筑物防雷工程项目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4.2.11设置人及安全检验测试单位应建立并保存户外招牌的检测档案。
(1)户外招牌照明应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
号)的规定,照明设计和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的规定,应严控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2)设置在主次干道的户外招牌应按照照明要求配置夜景光源;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设置人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
(3)户外招牌的灯具宜遮蔽设置,避免灯具和支撑结构外露,照明设施布置也应确保安全,避免漏电等安全隐患。
(4)户外招牌的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应与道路交互与通行、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且设置于特殊信号灯和特殊标志周围10
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照明,不应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以及其他特殊标志颜色。4.3.2具体要求
(1)应根据招牌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的地方以及旁边的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Lmin/Lmax)不宜小于0.6。③户外招牌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下表同)(
材料及电器件、设计、施工与验收等具体设置按《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
5.1.1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负责制定户外招牌设置相关的导则、标准。
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的设置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如确有需要,可会同街道办事处共同管理,但不得将管理权限下放至社区。
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户外招牌日常监督和巡查,督促户外招牌设置人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检查和整治。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户外招牌监督管理。
5.2.1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管理户外招牌。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且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所有权人应予以拆除。
鼓励设置人、所有权人购买公众责任险等相关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