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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抗疫情关注计价新热点算清疫情防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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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30 16: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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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建设价格。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验测试费用),工程项目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保护措施费用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三、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要求,施工公司对现有宿舍进行了改造或采取租赁等方式,使工地宿舍房间的居住人数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增加的费用可办理签证据实计取。未办理签证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15。

  四、疫情防控期间,方舱医院、隔离点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双方、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收集、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一)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人工降效,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未办理签证的,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二)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办理经济签证予以确认。未办理签证的,其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三)疫情防控费: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按55元/人·天计算(不包括核酸检验测试费用,据实计取)。

  (四)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价款,应根据法律和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合理分担,予以调整。

  七、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八、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行情报价的监控,及时作出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建设价格提供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建设项目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括该费用。

  三、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合理分担。

  五、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统一计价依据计价的,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应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六、各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等费用计取办法和应急抢建项目具体计价规则,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各市要把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范围,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计取、价格风险分担等进行重点监管,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和信用惩戒。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稳生产、保发展”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2月13日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2年2月16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顺延天数=停工天数+{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实际复(开)工日-停工天数}*50%,停工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天数。

  1.提前竣工费用。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2.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通勤费用、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双方如不能确认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3.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4.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发生的工程量,其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为疫情防控而实施的应急工程,防控费用计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费用的计算”第2点“疫情防控费用”执行;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3月13日之后实施的,人工消耗量按计价定额的2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施工降效和赶工措施费用不再另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我市建设工程防疫费用计取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实施,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近期防疫政策调整,同时为解决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现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须提供防控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

  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2.非常态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验测试、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因疾控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票据等凭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承包人提供的在场施工人员以无锡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有考勤的人员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

  3.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近期新冠疫情突如其来,建筑业疫情防控由常态化防控进入非常态化防控,因疫情防控造成在建工程停工、窝工及复工后赶工,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应急工程亟待建设,防控期间疫情防控费的计算成为工程计价新热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出台计价指导意见新政,为指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建设价格起到重要作用。根据住建部、吉林省、山东省、苏州市、无锡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将停工损失的分担和疫情防控费的计取对比如下,供造价同仁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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