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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提升市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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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4-25 00: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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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成效,切实解决建设工地施工影响市容环境问题,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现就逐步提升建筑、市政和拆除工地现场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建筑工地临时围墙(围挡)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设计企业出资搭设。围墙(围挡)应牢固、安全、美观、整洁,并应在施工平面布置图中注明所用材料,高度不能低于1.8米;市区主次干道两侧范围内的工地临时围墙(围挡),高度不能低于2.5米,并对围墙外侧进行绿化(详细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建筑设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附图标准建设围墙(围挡)的,应将实际的施工图样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所属的建筑业安全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有条件进行封闭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其围挡的形式、高度、使用的材料等应当严格按着建筑工地的相关要求进行;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并在护栏上采用反光标志,确保夜间行人、车辆安全。围挡护栏应经常清洗,破损的应及时更新。采用其它方式围挡的,也应做到醒目、整洁。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施工区域应设置封闭彩钢围护或临时实体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彩钢围护应采用钢质支架。须搭设脚手围护、防电架等设施的,应落实到位。临街腾空房在拆除前须采用彩钢或砖砌封堵门窗口,做到搬一户封一户,封堵牢固整洁,并清除房前垃圾。房屋拆除时,必须围一段拆一段。拆除工程地块竣工交接时,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围护封闭完好。

  (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出入口必须进行道路硬化,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由专人负责出入口道路的清扫保洁和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严禁工地运输车辆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增设运输车辆出入口的,须按出入口管理要求增设。

  (二)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工地现场设置专门的生活垃圾堆放场地,并与工程所在区环卫部门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协议,由区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

  (三)施工中的建筑工地和拆除工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人行道板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市政工地应尽量避免在施工现场搭设材料看护棚,无法避免的,应做到搭设整齐。

  (四)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现场的扬尘管理。对在建的建筑工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粉尘,不得在高空抛撒物体,特别是临街建筑立面,必须保证脚手架、密目网等围护设施的完好、整洁。临街建筑拆除施工时,应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建筑设计企业要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喷洒水源。市政公用工程在进行土方工程、路面破碎和清扫现场等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堆放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确需堆放的,应做好覆盖工作,严禁在大风天气搅拌灰土。

  (五)逐步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噪音管理。除少数工地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如混凝土浇注等)外,其余工地严禁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施工。如在巡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城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部门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可责令停工整改。

  (一)渣土挖运的承发包管理。土地收储单位、建筑设计企业、拆除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将渣土挖运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经城管部门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使用经密闭改装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运输。按照“谁发包、负总责,谁承运、负主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二)对场内渣土装载实行专人监管。本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由市拨经费,区政府明确区相关部门负责招聘文明施工协管员,其职责是:检查装载车辆是否具备承运资格,车辆是否密闭改装。控制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顶部关闭情况。检查有无轮胎夹泥。监督非标车辆从事土方装载,防止不规范装载车辆驶出工地。发现有违法违规不达标现象,即作为不良记录报建设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不服管理,强行外运的,立即报城管部门和交警部门。

  (三)拆而未尽,收储而未上市,围而未建和未办任何手续的工地的土方及建筑垃圾承运由辖区负责管理,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城管部门、建设部门及交警部门,实行联动处置。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整洁和交通安全,杜绝各类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污染道路的现象,相关辖区、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对渣土运输建立高效联动机制。

  1. 相关辖区和市建设、城管、交警部门分别派专人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相关信息沟通工作,每月的五日、二十日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制表进行信息抄告。每月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交流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情况。

  2.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等情况报交警部门审验后,方可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3.市城管部门根据市交警部门的审验意见会同市建设部门共同对工地现场进行察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城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4.市建设、城管部门应及时将办理许可手续的工地详细信息抄告市交警部门。市城管部门重点抄告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路线、时间以及核准的承运车辆等具体情况。

  1. 市建设部门应会同相关辖区指定专人负责对所管辖的建筑、市政工地的渣土装载进行严格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市城管、交警等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到达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 市城管、交警部门将抽调人员共同组建巡查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人,同时责令其限期清除道路污染物,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专门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现场的监督管理,将建筑垃圾的处置作为文明工地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2.对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市城管部门向市建设部门通报其受查处情况,由市建设部门依法对其建设工程市场准入采取限制措施。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规定的,市城管部门可取消其建筑垃圾准运资格,清除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3.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相关辖区和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考核。在市区主次干道实施项目的建设、交通、水利、园林、城管等部门必须按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土方的承发包和规范承运,并接受长效管理考核。

  (一)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踏勘,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搭设围墙(围挡)、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主要施工道路及出入口未进行路面硬化处理的,责令整改,并暂缓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发包方)应当明确建筑工地围墙(围挡)的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安排一定的建设费用,由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文明施工事项作出承诺,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实一年达3次以上的,该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投标活动。

  (三)拆除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投标单位应予以响应承诺,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拆除工程长效管理责任书。拆除工程开工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许可管理。对建设单位未提供拆除工程长效管理责任书、拆除工地围护详细实施方案及生活垃圾清运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暂缓颁发拆除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应在房屋拆除工程结束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拆除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或者屡次停工整改不到位,累计受到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拆除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对建筑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一律按不合格工地处理。市政工程按照《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评细则》执行。

  (五)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在城市长效管理月度考核中,被扣分一次的工地,当季度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并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累计扣分3次以上的工地,不得评为合格工地。

  (六)如扣分二次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部门将对其关闭“绿色通道”。如扣分二次以上的单位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不得承接施工任务,当年不得参加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情节严重的,将限制该施工单位承接施工任务。如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七)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定要签订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承诺书(见附件四)。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地的管理水平,从2009年7月11日开始对建设工地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市政府组织召开“进一步提升市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动员大会”,部署建设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有关要求,明确整治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对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予以曝光。同时本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由相关辖区招聘文明施工协管员,在完成培训的基础上,将协管员配备到每一个动土的建设工地。

  各类工地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同时,对市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地进行分类调查摸底,对每一个建设工地的情况进行评价,逐一提出整改要求。

  在自查自纠、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相关辖区和部门召集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自查自纠情况和各类工地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提出整改要求,提高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水平。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地按照集中整治的要求保持文明施工常态;对新开工的建设工地,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标准做管理,确保新开工项目按照长效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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